答: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此类“生死合同”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而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似应是生产经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之所以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投资人承担责任,目的是强化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的责任意识,以敦促其依法办事、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实力较强,仅仅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效果并不明显。将单位的责任化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责任,直接将单位的违法行为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意在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其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完待续)
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