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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2024年02月28日

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3.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重大危脸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8)事故应急措施;

(9)评估结论与建议。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