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若夫妻双方生育意向不一致时,男性能否主张生育权呢?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育权纠纷案件。
李某与贾某2023年9月份认识后结婚,婚后不久,李某怀孕。怀孕7个月左右时,两人发生争吵,李某回到娘家居住,后不幸流产,流产后双方矛盾加剧。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该院起诉,要求与贾某离婚。贾某认为李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若李某是意外流产,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则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双方释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两人因缺乏沟通,导致误会重重,且孩子的不幸流产使两人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并未出现不可逆转的根本性矛盾,双方应相互理解,增加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和谐,故判决不准李某与贾某离婚。王会锦
法官说法
生育权并非女性独有,男性也拥有生育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由于生育过程主要由女性承担,因此,双方产生分歧时,应首先尊重女性的意愿。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若对方拒绝生育,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异性结婚实现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