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张洪中 通讯员 王博)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依法办结一起司法惩戒案件,对在法庭内言语攻击并动手打人的当事人宋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8月18日,在一起民事案件庭审开始前,上诉人宋某某情绪失控,公然辱骂被上诉人刘某某,甚至上前动手殴打刘某某,致其脸部受伤。虽经承办法官及时制止,但该行为仍严重扰乱庭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庭审后,经核实,刘某某脸部确有红肿、抓伤等伤情。
办案过程中,司法警察严格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规定,按照“全程录音录像、双人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经查,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